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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01

(2017年9月25日环境?;げ?、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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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ぜ喽焦芾?,?;づ┯玫赝寥阑肪?,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分柿堪踩ā返确煞ü婧汀锻寥牢廴痉乐涡卸苹罚贫ū景旆?。

? ? ?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 ? ?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げ慷匀┯玫赝寥阑肪潮;すぷ魇凳┩骋患喽焦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哦员拘姓蚰谂┯玫赝寥牢廴痉乐蜗喙鼗疃凳┩骋患喽焦芾?。

? ? ?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 ? ?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ず团┮抵鞴懿棵虐凑毡景旆ㄓ泄毓娑ㄗ橹凳?/span>

? ? ? ?第四条?环境?;げ炕嵬┮挡恐贫ㄅ┯玫赝寥牢廴咀纯龅鞑椤⒒肪臣嗖?、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 ? ? ?农业部会同环境?;げ恐贫ㄅ┯玫赝寥腊踩谩⒀细窆芸?、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 ?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ず团┮抵鞴懿棵旁诒嘀票拘姓虻幕肪潮;す婊团┮捣⒄构婊保Φ卑┯玫赝寥牢廴痉乐喂ぷ鞯哪谌?。

? ? ? ?第六条?环境?;げ炕嵬┮挡康炔棵抛橹⑷┯玫赝寥阑肪彻芾硇畔⑾低常ㄒ韵录虺婆┯玫鼗肪承畔⑾低常敌行畔⒐蚕?。

? ? ?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 ? ? ?第七条?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以及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け曜己图际豕娣?,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 ?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治理与修复活动及其效果负责。

? ? ?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治理与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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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壤污染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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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 ? ?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 ? ?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忧慷云笠凳乱档ノ缓推渌吲盼坌形募喙埽寥牢廴痉乐巫魑肪持捶ǖ闹匾谌?。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备荼拘姓蚰诠た笃笠捣植己臀廴九欧徘榭?,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十条?从事规?;笄菅澈团┎芳庸さ牡ノ缓透鋈耍Φ卑凑障喙毓娣兑?,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 ? ?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 ? ?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 ? ? ?第十二条?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 ? ?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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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调查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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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环境?;げ炕嵬┮挡康炔棵沤⑴┯玫赝寥牢廴咀纯龆ㄆ诘鞑橹贫?,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每十年开展一次。

? ? ?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并组织实施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 ? ?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应当重点布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等。

? ? ?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布设地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有关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组织实施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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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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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六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ぶ鞴懿棵牛凑展矣泄丶际豕娣?,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だ?、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ぃ繁F涿婊患跎?,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在优先?;だ喔丶械牡厍?,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 ? ?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在优先?;だ喔丶星蛐陆ㄓ猩鹗粢绷?、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优先?;だ喔丶星蛳钟锌赡茉斐赏寥牢廴镜南喙匦幸灯笠涤Φ卑凑沼泄毓娑ú扇〈胧乐苟愿卦斐晌廴?。

? ? ? ?第十九条?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 ? ?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

? ? ?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 ?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 ? ?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 ? ? ?(一)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 ? ? ?(二)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 ? ?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 ?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け曜己鸵?。

? ? ?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ご胧┞涫登榭鼋屑喽郊觳椤?/span>

? ? ? ?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 ?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 ? ? ?(一)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 ? ?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 ? ?第二十五条?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县级环境?;ぶ鞴懿棵庞Φ被嵬┮档戎鞴懿棵胖贫ɑ肪撤缦展芸胤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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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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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倍ㄆ诙酝寥阑肪持氐慵喙芷笠抵鼙吲┯玫乜辜嗖猓嗖饨峁魑肪持捶ê头缦赵ぞ闹匾谰?,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倍酱偻寥阑肪持氐慵喙芷笠底孕谢蛘呶凶ㄒ祷箍雇寥阑肪臣嗖猓嗖饨峁蛏缁峁?,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 ?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ぶ鞴懿棵藕拖丶兑陨吓┮抵鞴懿棵牛腥ǘ员拘姓蚰诘呐┯玫赝寥牢廴痉乐蜗喙鼗疃邢殖〖觳?。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 ? ? ?第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庞Φ奔笆被嵬┮抵鞴懿棵哦钥赡苁艿轿廴镜呐┯玫赝寥澜屑嗖?,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 ?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ぶ鞴懿棵拧⑴┮抵鞴懿棵沤没故徘榭黾侨肫浠肪承庞眉锹?,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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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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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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